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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账务集中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账务集中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会计账务集中管理需要,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账务集中管理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账务集中管理方案》实现会计账务集中管理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辖属的二级分行(以下统称“分行”)及其所属营业机构。
  第三条 会计账务集中后,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会计业务分为前台、后台两部分。前台会计业务由营业机构完成,后台会计业务由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完成。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为:各营业机构受理的会计事项,经审核后将会计信息录入计算机,并进行复核,分别通过计算机网络上传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请求确认记载。会计核算中心确认后将会计信息反馈营业机构,营业机构据此办理收、付款等会计业务。
  单机、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由营业机构独立完成。
  会计账务集中后的会计稽核,由分行设立会计稽核中心集中管理。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会计、稽核人员,要按照其所承担的工作量配足,以保证会计账务集中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中会计稽核中心的稽核人员应划分为凭证审核员和凭证录入员两部分,凭证录入员可按每日人均录入2,500~3,000笔配备,凭证审核员的配备应逐步达到凭证录入员的2倍。
  第五条 实行会计账务集中管理的分行,要根据不同会计应用软件,分清会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加强各种操作密码和口令的管理,并严格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操作。

第二章 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处理

  第六条 营业机构负责会计事项的审核、录入以及结算等柜面业务,对会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户、销户;
  (二)审核会计凭证,将受理或自制的记账凭证录入计算机并复核;
  (三)办理柜面现金收付、转账等结算业务;
  (四)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出、提入,电子汇划业务;
  (五)单户结息;
  (六)查询、查复;
  (七)本机构流水账借、贷发生额平衡检查;
  (八)经授权打印会计核算中心下传的科目日结单、利息清单;
  (九)经授权打印由会计核算中心生成后下传的对账单、明细账、总账、各种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料;
  (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档案管理;
  (十一)按规定应由前台处理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七条 各营业机构由会计核算中心授权打印的利息清单、对账单、明细账、总账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营业机构签章后,除会计报表不再报上级行外,其余各项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 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其会计业务处理按现行规定不变,并在每日营业终了轧平当天账务后,采取网络通讯、电话远程通讯、磁介质传送等不同方式直接向分行会计核算中心传送当天流水账,传送的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约定。传送流水账的会计人员应相对稳定,传输后应做好已传记录,避免漏传或重复传输。
  第九条 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并在每日营业终了轧平当天账务后,采用下列不同方法,原则上于当天或次日上午以前将已处理的会计业务信息传送分行会计核算中心:
  (一)相邻营业机构(在同一管辖分、支行)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或实现单机作业的,将按规定装订后的记账凭证送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通过相邻机构入网或向分行核算中心传送流水账。
  (二)相邻营业机构既未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也未实现单机作业的,将记账凭证送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指定的录入点,由其录入分行核算中心计算机。
  相邻营业机构或会计核算中心指定录入点将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凭证录入计算机时,应固定专人,严格按照凭证各要素据实输入计算机并复核,发现透支、账号与户名不符等问题,及时与手工核算营业机构联系。因录入会计信息影响副本明细账、总账核算正确性的,由代为录入凭证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业务处理

  第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所辖营业机构会计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会计信息管理、编制上报会计报表及监控授权;会同有关部门保障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各营业机构的前台会计业务不中断;根据前台录入的会计信息,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账务不错不乱。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中心处理的会计业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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