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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委发[1997]38号 1997年6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江苏省政府关于请批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股并上市的函》(苏政函[1997]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344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222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计财金[1995]2286号文,公司已获得0.5亿A股发行额度。公司A股的发行上市事宜须依照有关法规另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88774.75万股。其中,国家股337613.46万股,由江苏交通投资公司持有(其中59747.1万股由交通部委托江苏交通投资公司持有),占公司总股本的69.07%;国有法人股300万股,由江苏省交通工程公司、江苏公路桥梁建设公司、江苏省汽车运输公司各持有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法人股28661.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境外上市外资股122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00994.75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1344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3%;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的数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67.39%、0.0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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