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山东省车船
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的通知
(国税地函发[1997]10号 1997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具有税源零星,涉及面广,不易征管的特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改变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根据车船使用税的特点,在征收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全省车船使用税收入9785万元,比1995年增收4367万元,增长80.60%。现将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给你们,供各地工作参考。
附件:
山东省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工作情况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自成立以来,在车船使用税征管方面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全省车胎使用税收入9785万元,比1995年增收4367万元,增长80.60%,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思想,重视车船使用税征管
税务机构分设伊始,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把零散税收作为收入的重要增长点,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地方税收的征管,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省局要求各地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等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易漏难管的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来抓。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省局的三令五申及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使零散税收的征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
车船使用税自开征以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下,收入虽连年增长,但税收流失现象也较为普遍,尤其是摩托车、拖拉机。究其原因,一是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征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实行源泉控管是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较为有效的途径。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与省公安厅、省农机局联合下发了《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搞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地税、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正常联系制度,搞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在公安、农机部门年审车辆时,由他们或地税部门派人对车辆进行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或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许多地市在转发该通知时,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济南市规定:自96年度起,在各公安车辆管理所开设办税窗口,实行联合办公,对公安车管部门在新挂牌和车辆年审两个环节给予把关。在新车挂牌时,要先到征税窗口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纳(免)税手续后再办理车辆挂牌手续;在车辆年审时,由各种车辆的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征期内未按规定完税的车辆,要先按规定进行补税并处以适当罚款后,方可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挂牌或年审手续。济南市实行该办法后,一改过去车船使用税税款多年徘徊的局面,1996年入库1129万元,比1995年增加了387万元,增长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