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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24号 1997年6月11日)


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18号)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48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83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54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457.5万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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