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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小城镇建设贷款对象是:承担小城镇建设的房产开发、工程建设及经营公司或符合贷款适用范围的其他经济实体。
  二、小城镇建设贷款政策和原则
  (一)坚持支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相结合,引导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连片发展。
  (二)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集约经营的方针,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条件的小城镇试点镇建设和开发。
  (三)坚持安全、周转、效益原则,自主经营,择优选项,科学管理。
  (四)按照“先短期、后长期、先续建、后新建,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安排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
  三、小城镇建设贷款基本条件
  小城镇建设贷款承贷单位,除必须具备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从事小城镇建设开发的承贷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产开发、工程建设及经营业务的资质证明,其资质等级必须达到所承担的建设经营项目的要求,有开发、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开发建设和经营业绩证明。
  (二)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建设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有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房产开发和其他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或质物,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资信等级在AA级以上。
  (四)其他自筹资金落实,并有有关证明文件;预售款、销售款存入农业银行。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银行信贷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提交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小城镇建设贷款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同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当地农业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规定和条件要求进行初选,对意向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写出评估的报告并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行。
  (三)省(区、市)分行对上报的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筛选后于年底前上报总行,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综合平衡,并与建设部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后,下达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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