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博物馆。 
  3.具有较丰富的文物藏品、具备较好的文物保管条件和陈列展示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力量的博物馆。 
  4.经国家文物局授权专门从事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单位。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与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等,经批准后可具有代行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单位统筹办理有关文物出国(境)展览的资格。 

第三章 文物出国(境)展览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项目报批程序: 
  1.由展览主办单位向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提出项目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合格后于6个月前报国家文物局。 
  3.展览主办单位是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的,展览项目直接报国家文物局。 
  4.展览项目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文化部或国务院审批。展品超过一百二十件(套)或展品中一级文物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展览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展品在一百二十件(套)(含一百二十件)以内或一级品占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展览项目,报文化部审批。 
  5.展览项目经批准后,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协议书(草案)、目录、估价单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 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邀请信。 
  2. 双方草签的展览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案。
  协议书内容包括: 
  (1)展览举办单位、机构、所在地及国别; 
  (2)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 
  (3)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赔偿的责任和费用; 
  (4)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 
  (5)展览代表团、随展人员的安排及其费用支付情况; 
  (6)展览费用的支付方式; 
  (7)展览印刷品照片的提供及利益分配。 
  3. 展品目录和展品估计。
  展品目录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统一表格填写,并附清单,填写内容包括: 
  (1)文物的名称、年代、级别、尺寸、质地、来源; 
  (2)展品展出和发表情况; 
  (3)展品照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