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博物馆。
3.具有较丰富的文物藏品、具备较好的文物保管条件和陈列展示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力量的博物馆。
4.经国家文物局授权专门从事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单位。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与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等,经批准后可具有代行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单位统筹办理有关文物出国(境)展览的资格。
第三章 文物出国(境)展览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项目报批程序:
1.由展览主办单位向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提出项目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合格后于6个月前报国家文物局。
3.展览主办单位是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的,展览项目直接报国家文物局。
4.展览项目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文化部或国务院审批。展品超过一百二十件(套)或展品中一级文物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展览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展品在一百二十件(套)(含一百二十件)以内或一级品占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展览项目,报文化部审批。
5.展览项目经批准后,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协议书(草案)、目录、估价单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 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邀请信。
2. 双方草签的展览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案。
协议书内容包括:
(1)展览举办单位、机构、所在地及国别;
(2)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
(3)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赔偿的责任和费用;
(4)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
(5)展览代表团、随展人员的安排及其费用支付情况;
(6)展览费用的支付方式;
(7)展览印刷品照片的提供及利益分配。
3. 展品目录和展品估计。
展品目录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统一表格填写,并附清单,填写内容包括:
(1)文物的名称、年代、级别、尺寸、质地、来源;
(2)展品展出和发表情况;
(3)展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