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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将珠海市列为全国土地法制建设试点城市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将珠海市列为全国
土地法制建设试点城市的批复


珠海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将珠海市列为全国土地法制建设试点城市的请示》(珠国土字[1997]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市列为全国土地法制建设试点城市。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法制都必然要发生深刻的变革。因此,适应新的形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法律体系就成为全国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选择少数地方进行土地法制建设试点,就是要为完成这一任务探索途径,率先突破,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土地法制建设试点,要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法律体系为目标,坚持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的方针,遵循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的原则;要力争在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征用、耕地特殊保护、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土地市场监管、土地执法监督等各项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将珠海市创造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你市在近几年来的土地管理实践中,积极大胆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全国人大又授予你市享有立法权,为进行土地法律建设试点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希望你局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并抓紧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全面规划,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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