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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本行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三)需要上级行确认或解决的问题。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因涉及本行利益或者个人责任而隐瞒实情或谎报案情。
  第十八条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收到下级行的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审查中发现情况不清,上级行可要求下级行进行补充后再行处理。如经审查研究后,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应向下级行说明意见和理由。下级行仍坚持进行诉讼的,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酌情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纠纷发生行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当,需要上诉或申诉的,应由本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行领导决定是否上诉或申诉。
  第二十条 二级分行起诉、上诉或申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应当将诉讼理由和依据向一级分行报告,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上诉或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应当将诉讼理由和依据向总行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提出意见,诉讼行应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案情特殊、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应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诉讼案件应建立台账,明确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进度、疑点、难点问题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一案一卷。对典型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后对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要定期对辖内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找出经济纠纷案件变化的特点、原因和问题,报告本行领导、有关部门和上级行。
  年终,法律事务部门要向上级行填报《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为本行挽回经济损失,并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支出金额较多的,所在行应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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