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行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下级行就某一经济纠纷进行诉讼,以维护我行整体利益。下级行必须按上级行制定的诉讼方案执行。
第十条 经行领导研究决定起诉的案件,法律事务部门在诉讼中要讲究诉讼策略和技巧,注重诉讼实效。经行领导研究决定不提起诉讼的经济纠纷,法律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通过谈判、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对以工商银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所在行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行领导请示报告。对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由行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情况,组织应诉。
第十二条 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一般应由本行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需要外聘律师参与诉讼的,由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决定并统一办理委托事宜。 各行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的列支,先经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外聘律师参与诉讼时,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外聘律师共同代理诉讼,也可由外聘律师单独代理。对外聘律师单独代理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
第十四条 经济纠纷诉讼发生在异地的,纠纷发生行可委托当地行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当地行法律事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经本行领导同意,法律事务部门可以请求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派员或指派其他分行有经验或专长的人员共同代理,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由一级分行或总行组成专门工作组,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在诉讼中,下级行如需上级行协助处理,可以向上一级行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
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请示报告后,如一级分行认为处理有困难需要总行协助的,由一级分行提出意见后转报总行。如情况紧急,可由二级分行与一级分行共同向总行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在诉讼中,下级行需要上级行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应以正式文件向上级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