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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行各类经济诉讼行为,明确各级行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纠纷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行外的单位、个人就有关财产权益发生争议,已经诉诸法律或即将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
  第三条 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级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经济纠纷的诉讼法律事务。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总行及其直属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对全行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或者申诉的案件予以审核、协助,对在最高人民法院应诉的案件及在全行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工商银行整体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级行及其所属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对所属分支机构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案件,予以审核、协助,并负责辖内经济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级行及其所属县级支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县级支行在二级分行领导下,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承担部分诉讼事务工作。
  第九条 经济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和向法律事务部门通报,并提交有关材料。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行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行领导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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