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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对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种类、成因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行领导。
  第二十五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本行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告行领导和上级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国家和工商银行的利益;
  (三)不得对本行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商银行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本行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室(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及工作人员,所在行应当予以奖励。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为本行挽回经济损失,并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支出金额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分行原订工作规则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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