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负责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处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般性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非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和行领导指定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参与起草或审核重要的规章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政策规定,并注意与各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一致,避免自相矛盾。
第十五条 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法律事务部门根据行领导的决定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行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处理外部经济纠纷案件。对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中需要聘请律师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门决定和安排。
各行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的列支,经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贷款保全和实现其他债权中的诉讼工作,由有关部门与法律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负责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工作。有关分行或其他附属机构不同意调解意见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处理小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小做出的决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应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拟定工作方案,指定承办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问题,应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