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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总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开拓中的法律问题,为总行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处理事关全行的诉讼事务。
  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法律事务室负责为本级行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并管理、指导或直接处理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事务)。
  二级分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负责为本级行提供法律服务,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并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熟悉金融业务。具有大学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或者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经本行考核同意后,也可以从事法律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可根据需要聘请本地区工作能力较强和资历较高的法律专家,担任本行的法律(诉讼事务)顾问。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协助行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行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加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和金融债权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参与起草、审核行内重要规章制度;
  (四)负责授权、授信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五)负责本行的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
  (六)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处理经济诉讼(仲裁)案件和内部经济纠纷;
  (八)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本行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对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作相应调整。
  未设立法律工作机构的分(支)行,可由本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代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 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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