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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
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7月14日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规范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依据《商业银行法》并参照《律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工商银行在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本行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依法经营管理,支持改革和开拓发展,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依法尽职的原则。
  第五条 海外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或雇佣)当地律师办理,总行法律事务部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总行设立法律事务部。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应当与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二级分行根据一级分行的决定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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