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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失效]

  要重视幼儿教育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地方性幼儿教育规章,坚持依法治教。凡未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实施办法(或细则)或相应规章的应抓紧落实,争取到本世纪末,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规章。
  各级政府应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中幼儿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内应设有幼儿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各级妇联、工会组织及其它群众组织的大力支持。
  (八)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改革
  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又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园模式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幼儿教育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实现幼儿教育社会化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可在部分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试点。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尚不配套的地区,主办单位不能将幼儿园一步推向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仍有责任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使其逐步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本着平稳过渡原则,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的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或由社区办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多形式地继续办好。
  各地还应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探索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机制。要根据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园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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