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奖金分配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 长幅度, 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和公益金, 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提取任意公积金。 余下的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 经职工股东 大会同意, 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 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职工集体股 的红利也可以用于按劳分红, 还可以用于补充职工社会 保障费用,或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
十、企业改制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 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十一、企业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 资产评估要由有国家认 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要经过出资人的认可 和有关部门的确认。
十二、原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进行剥离,独立运作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的负担。 经政 府批准,可以采取多种途径, 解决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 员养老统筹和医疗费用不足等问题。
十三、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工作。国家、 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 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 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 可以折成个人股投 入企业, 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 险及医疗保险。
十四、切实保障国有和集体权益,防止公有财产流失。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 在改制时应按市场 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 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 人。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 要实行专项 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 可留在改制后 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企业。
十五、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 工商部门应准予 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 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 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按要求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