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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的通知

  (一)违规经营(不包括账外经营)未造成经济损失,贷款投向合理,个人没有捞取好处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账外账,不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造成经济损失、没有从中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未造成经济损失从中谋取了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要根据个人得利多少,给予行政记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没有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要视经济损失情况加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且谋取了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1996年新发生违规经营的,对直接责任人更要严肃处理。1996年8月1日之后还搞账外经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开除出银行。
  1996年新发生违规经营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继续乱用会计科目隐藏存款、绕规模发放贷款;继续搞账外经营;房地产信贷部1996年继续超规模发放自营性贷款;信用卡业务继续搞“协议透支”、“透支便利”;1995年底以前发生的违规经营贷款收回后,1996年又对新的项目或客户贷款,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违规经营的。
  六、违规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不论何时发生的,都要根据损失的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或等值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下的,根据损失的金额大小和违规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在上述处分档次幅度内,究竟给予何种处分,要作具体分析,其中违规经营的情节、问题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弥补、减少经济损失的实际表现等,是重要参考依据。
  (三)这里说的损失包括以下两类:
  1.违规信贷资产中目前仍未收回的呆账款项、呆滞款项本金损失(按估计损失或呆滞贷款的50%计算,下同)和利息损失(难以确定利息的按联行利率计算利息,下同)。
  2.违规信贷资产中除呆账、呆滞贷款以外的其余贷款,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呆账或呆滞款项本金损失和利息损失。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处理。但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和1996年以后新发生的违规经营责任人的处理,要报总行审核;凡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要报总行备案。对属总行管理的干部应进行处理的,分行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由总行研究决定并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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