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我行信用卡业务的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行领导对信用卡业务提出的“统一授信、统一发卡、统一结算、统一授权、统一宣传、统一系统发展”的“六统一”目标,运用奖惩激励机制,提高我行信用卡业务的整体发展水平,总行信用卡部特制定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现下发各行执行。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将依据本办法对人民币长城卡业务、外币长城卡业务、代理外国信用卡业务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进行一次,年中的一次为检查性考核,年末的一次为总结性考核。总行将根据考核的成绩对各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评比,以奖励先进,督促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