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增设、修改和取消部分会计科目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总行《
关于增设、修改和取消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中银财[1997]598号)下发各行后,陆续接到一些分行就会计科目增设、取消和衔接等问题的电话询问,现对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1.各行应严格执行总行中银财[1997]598号文,做到该增设的科目必须增设,该取消或合并的科目要取消、合并,该结转的科目(含损益账户)必须按规定结转。但考虑到此次调整科目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特别是一些存、贷款科目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客户。为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保证会计科目结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操作办法。对于在“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的问题,在电脑化核算的情况下,可在不改变客户账号的情况下,设计电脑程序对有关账户进行归类完成。
2.关于修改“960利息支出”科目下有关损益账户核算内容后,其原入账数据是否相应进行调整的问题。为正确计算我行的各项筹资成本,各行对原已入账的存款利息支出,一定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尽量做到准确。
3.关于取消“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后,将原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资产,改为并入“758自营房地产贷款”科目问题。这里强调,并入“758”科目的金额仅指分业管理处对借款人发放的房地产贷款部分,对在“1621短期房地产经营占款”、“1622中长期房地产占款”两科目核算的房地产业务,按规定并入“7494待清理信托资产”二级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