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按《规则》第六条(三)项的规定,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二份(不包括按《规则》要求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交通、铁道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境外公司申请时除应提供符合《规则》第六条(三)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开展我国进出境国际集装箱班轮、班列运输业务的合法证明及其独资公司符合《规则》第六条(三)项7、8、9规定的文件。
境外公司申请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应由其独资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属于铁路运输类的,向铁道部申报。其他类的应经其独资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转报交通部。经批准的境外公司应委托其独资公司报送统计报表和办理其他行业管理手续。
该《规则》颁布生效前,已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企业,不论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过,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8年7月1日止,均应按《规则》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不得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五、多式联运单据管理
《规则》规定对多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凡符合《规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联运提单、全程提单等单据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单据背面条款应译成中文附上)。
经批准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领取《许可证》以后,应重新印制多式联运单据,自1998年10月1日起,签发的单据的右上角必须加印《许可证》编号,并将多式联运单据式样一式三份,按申报程序逐级报交通部、铁道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局(集团公司)留存一份。
六、《许可证》的管理
《许可证》由交通部、铁道部统一印制,由发证机关盖章,《许可证》的格式见附件
《许可证》编号采用批准文件的批文号。经批准,企业变更或扩大多式联运经营范围时,应重新换领《许可证》,《许可证》的编号采用新的批准文件的批文号。
附件: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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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 ┃
┃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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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文名称: ┃
┃企业英文名称: ┃
┃企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经济性质: ┃
┃注册资金: ┃
┃投资者及股比: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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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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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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