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以电汇方式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705
用 途: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为便于核对与管理,在缴款时,请在汇款用途栏上加注本地区财政厅(局)的缴款代码(见各地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签发收款单的各地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签发单位)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附件三“协议样本”),由签发单位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实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5.7‰。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财政部门各1.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两金管理机构各0.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款后(以10月26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签发单位的利息支付手续费为利息支付额的0.6‰,到期本金兑付手续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支付。
手续费的使用范围,比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财国债字第29号)办理。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10月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5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四“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