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分地区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遵照执行,并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1997年9月4日
附: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各地区发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各地区发行总额计划为24亿元。从1997年9月22日开始发行,至10月21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债券购买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2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地区的定向募集数,由财政部、劳动部按照1996年底两金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各地区购买情况确定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将下达的定向募集数逐级落实到各地两金管理机构,各地必须按期完成募集任务。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两金管理机构应于10月21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财政部门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