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以下科目。
(一)取消“7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7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7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7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二级科目。
(二)取消“8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8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8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8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二级科目。
四、办理余额结转。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开行财会函〔1997〕148号《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划转贷款的函》的有关规定,待开发银行与我行对账无误后,于1997年9月21日办理账务结转。
(一)将借款人在我行的存款属于开发银行的贷款本息项下的金额转入“807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存款”科目时,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807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存款
(二)将“7951”、“7952”、“7953”、“7954”二级科目与“8951”、“8952”、“8953”、“8954”二级科目分别对冲核销,并将对冲核销的金额根据代理贷款是否逾期,分别转入“0591”、“0592”两个表外科目中。在划转时,“7951”、“7952”、“7953”、“7954”四个二级科目余额之和应等于“0591”、“0592”两表外科目收方余额之和。会计分录:
借:8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本外币
贷:7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本外币
借:8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本外币
贷:7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本外币
借:8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 本外币
贷:7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本外币
借:8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 本外币
贷:7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本外币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0591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或收:0592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五、核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