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修订《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及办理划转贷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函》,修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的各种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均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收息办法,由开发银行全额扣收或委托我行代收划交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按规定的费率计付我行代理手续费。
二、增设和修改以下科目。
(一)增设“0591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的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本表外科目按贷款种类(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专项贷款)和借款人设分户。
本表外科目的收方据开发银行“贷款通知书”登记,反映我行代理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付方据“还款凭证”和“逾期贷款通知书”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收回并上划的贷款和逾期转出的各类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未逾期各类贷款余额。
(二)增设“0592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本表外科目按贷款种类(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专项贷款)和借款人设分户。
本表外科目的收方据开发银行“逾期贷款通知书”登记,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付方据“还款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收回的逾期贷款;余额反映逾期贷款余额。
(三)增设“807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存款”科目。
凡开发银行汇入的各项本、外币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专用账户,以及借款人转入的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
(四)将“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修改为“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到计息日应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专项贷款)和借款人设分户。
本表外科目的收方据“计算利息清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应收贷款利息;付方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或“特种转账凭证”和代理经办行扣息的特种转账凭证登记,反映开发银行直接收取和代理行代为收取的贷款利息;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