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业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用途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办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业务,旨在协助其借款人防范外汇汇率风险,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购汇款项只能用于归还中行外汇贷款本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中行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必须是对中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负有还本付息义务的外汇贷款借款人;
(二)客户在中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得少于远期购汇所需金额;
(三)如客户未在中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行信贷业务部门可要求客户缴纳100%的保证金。
第三条 申请必备材料
客户申请办理中行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需按中行的规定和要求填写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文件或材料:
(一)中行信贷部门出具的对办理中行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业务的意见;
(二)中行信贷部门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
(三)客户在中行开立账户(含基本存款账户、还款保证金账户)的证明或证据;
(四)《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如系国外转贷款,还须出具外汇管理局还本付息核准件;
(五)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四条 操作
(一)远期购汇的币种(注:目前暂限于美元)和金额,应等于四个月内到期的外汇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的币种和金额;远期购汇交易交割日,应定在有关还本付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二)交割后,所购外汇应存入客户在中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用以偿还中行的外汇贷款本息。
(三)如果客户与信贷部门商定贷款展期,客户可于原远期购汇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中行具体办理远期结售汇部门提出推迟交割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签署新的《远期结汇/售汇协议书》。推迟期限要根据贷款展期后的还款期限而定;因推迟交割而发生的费用及对中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全额承担。
第五条 其他
(一)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的《远期结汇/售汇协议书》、《远期结售汇签约登记表》、《远期结售汇到期未履约情况表》等表格,应由中行信贷业务部门抄送外汇资金管理部门。
(二)中行贷款还本付息项下远期购汇是一项新型业务,各级信贷部门在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款的前提下,应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积极配合外汇资金和国际结算部门对该项业务进行推荐与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