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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转贴现的对象是否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分支行;
  (二)是否是商业银行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在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转贴现的总量必须纳入转贴现行的信贷规模,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之内;
  (五)审查汇票、贴现凭证、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提供转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留存。
  第三十七条 转贴现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承兑行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信贷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分级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贴现、转贴现行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十条 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信贷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最高限额或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会计部门要做好表外科目核算,实施柜台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信贷部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会计部门要建立登记簿制度。贴现、转贴现行的会计部门应逐笔向承兑行进行查询,确定真伪,得不到答复的,不得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的资金情况,及时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因此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权限上收到县级支行以上。有关行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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