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接到贷款决策人的办理意见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中贴现行意见,并通知贴现申请人。若同意贴现,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
  第二十九条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及贴现凭证,除按“受理汇票”的要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预留银行印签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误,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承兑行已发出通知停止办理贴现的汇票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
  第三十一条 贴现行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贴现行应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每笔不得超过1000万元。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几日,以贴现行为收款单位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可要求再贴现到期日提前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六章 转贴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三份;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