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贴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
(二)贴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比例之内;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有相应的贷款权限;
(四)为其他商业银行及区域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必须是该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提交的贴现申请书;
(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六)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贴现行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后,会计部门必须以K类电报或书面形式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做好查询记录并保管好回复的K类电文,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不得贴现由本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五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要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以下方面:
(一)持票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是否合法,要素是否齐全,即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
票据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按照《
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
(四)能提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五)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经过调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最终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决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