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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
  (三)汇票是否到期;
  (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
  (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七条 支付票款
  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取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第四章 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
  (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
  (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
  (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
  第十九条 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其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承兑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或比例,实行比例控制管理的只能核定到地级行,地级行以下一律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每张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笔购销合同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由各分行审批。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依法承担承兑风险,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或比例的,需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对辖区内的信贷大户,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经营状况对其核定当年的承兑汇票最高余额,承兑行可在分行授权单个企业的银行承兑最高余额之内,视企业的经营需要,适度掌握汇票承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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