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否正当、合法。
(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
第十一条 承兑审核
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决策人审批。
第十二条 承兑决策
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承兑决策意见。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承兑协议
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对同意承兑的,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汇票承兑
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收取票款
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承兑协议》规定处理。
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
第十六条 受理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