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应到位资金。
(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应收回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
2.应收回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或压缩各种应收应付账款净额的一定比例。
3.应收回的不合理其他资金占用。
4.应消化的企业自补性财务挂账。
包括:1992年3月前的企业自补财务挂账。
1992年4月至1994年底自补性财务挂账。
1995~1996年企业新增财务挂账。
三、垫付贷款计划的核批。
(一)垫付贷款计划编制。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财政、企业提交的垫付贷款申请书,经审查核实后,逐级编报垫付贷款计划,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
(二)垫付贷款计划核批。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规模,依据各分行编报的垫付贷款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核批各分行垫付贷款计划,并逐级下达到企业开户行。
(三)垫付贷款计划管理。垫付贷款计划与同期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要分别管理,分别考核。如两个计划统一调度使用,要事先报经上级行批准,并要严格掌握。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计划。
四、垫付贷款发放与收回。
(一)垫付贷款的发放
1.垫付贷款发放的条件。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除按照正常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粮棉油收购资金筹措责任书。
(2)提交经同级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垫付收购贷款申请书。《垫付申请书》必须说明:应到位资金总额;申请垫付贷款金额;归还垫付贷款期限;归还垫付贷款的资金来源。
(3)使用垫付贷款的收购企业必须将垫付贷款全部用于粮棉油收购,不得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财政部门不得发生新的欠拨欠补。否则,开户行有权停止对企业发放垫付贷款,直至正常收购贷款,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行。
2.垫付贷款发放的方式。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按正常收购贷款方式对收购企业发放垫付贷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在借款用途中注明“为财政(或企业)垫付收购贷款”,其余手续与正常贷款相同。
3.垫付贷款期限的确定。垫付贷款的期限为6个月。
4.垫付贷款的利率。垫付贷款利率执行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
(二)垫付贷款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