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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
(教计[1997]95号)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现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人选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经历及相关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在校内拥有相应的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
  三、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高等职业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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