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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卫生医疗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卫生医疗单位排污
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环发[1997]60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卫生医疗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湘环法[1997]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院等卫生医疗单位在其经营活动中,产生并向环境排放废水及其他形态的废物,属于“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二、卫生医疗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废物类别中,除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起点有规定外,废水、废气及其他类别废物的申报登记起点,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因此,卫生医疗单位排放废水、废气及其他类别废物的,均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办理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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