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组长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人数;
·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 注册申请
7.1 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2)教育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证明;
4)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5)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7.1.2 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环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
3)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4)审核记录;
5)专业发展记录;
6)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
7.2 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 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注:所有的证明文件、信函都应为中文,外文原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8 评价和注册
8.1 评价
环注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评价结论,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证实其能力,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8.2 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并通过环注委组织的相关考核后,由环注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