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71号 1997年8月8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管办《关于同意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070号)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6629.778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64.2001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643.6649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21.9138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