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收款项收妥时:
(1)收妥即解付现钞或转活期储蓄:
借:7131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 外币
或810活期储蓄存款 外币
或701库存现金 外币
或其他科目
同时,应转销表外科目
付: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外币
(2)需做汇买钞卖:
收妥时:
借:7131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或 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贷:842暂付款 外币
解付时:
借:842暂付款 外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 本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卖价) 本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卖价) 外币
贷:810活期存款 外币
或 701库存现金 外币
(3)需办理结汇的:
借:7131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或 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 本币
贷:企业存款 本币
或 701库存现金 本币
二、退票的处理
(一)如托收的票据被退票,托收行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登记簿的备注栏上注明退票日期,将退票通知复印件归入相应的业务档案中备查。在收到退回的票据正本后,在退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由委托人前来办理有关退票手续,托收行应收回托收申请书第一联,同时核销表外科目。
因退票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二)如我行已按正常业务程序将托收票款解付给委托人,而代收行又退票,应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收妥贷记的款项如原票据非伪冒或伪造背书,我行不接受退票。
2.如系立即贷记的款项,如退票已超过代收行承诺的立即贷记期限,退票理由又非伪造等不正常原因,且客户不同意退款,托收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
3.对伪冒、伪造的票据,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委托人追索款项。
(三)托收经办行在收到退回的不符合托收要求的票据后,如客户要求再次托收,应要求其补齐手续。在再次办理托收时,应视为办理一笔新的托收业务。
第六节 其他
一、催询
经办人员应每月清查一次应收外汇托收款项卡片账,对超过正常的托收时间尚未收妥的票款,托收经办行应及时向代收行催询。
二、收汇考核
各行应对票据托收业务的贷记天数、起息日期、退票日期、费用高低等进行收汇考核,以便选择国外代收行和最佳的索汇路线。如经考核发现有超标准收费或不按规定日起息的,应酌情向代收行交涉并追索利息。
三、档案管理
每笔托收业务完成后,经办行应将托收申请书、托收委托书、票据的收汇考核复印件、委托人有效证件留底以及有关业务往来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按CC业务参考号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二章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