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托收申请书是我行办理票据托收业务的依据。我行在审核完客户交来的票据后,应要求其填写票据托收申请书。票据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委托行经办员加盖业务公章和私章后交委托人作为临时收据,以备票款收妥时凭以取款;第二联作为我行办理托收的凭证。
票据托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日期、出票人、票据号码、付款银行、票面金额、委托人姓名、地址及电话、邮编、委托人银行账号、注意事项和追索权条款。如系私人委托办理,需核对身份证件并复印或摘录身份证号码;如系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办理托收,需加盖企业预留财务印鉴。
三、审核无误后,我行向委托人收取有关费用,并按下列方法编制票据托收业务参考号:
XXX CC XX XXXXX
行号
业务代码
年份
流水号
经办行按收到客户申请的日期顺序将票据托收业务参考号、票据号码、付款银行、代收银行、货币及金额等内容登记在票据托收业务登记本上,以备查考。
第三节 托收票据的处理
一、划线
(一)托收经办行在收到票据后,在票据正面左上角加盖空白划线章或带行名的特别划线章。
(二)在办理现钞托收时,不得在现钞上加盖划线章。
(三)如我行与国外代理行签有票据托收协议的,按协议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背书
托收经办行须在每张票据背面加盖授权签字章并由一名有权签字人员签字。
三、影印票据
托收经办行须将托收的票据的正、反面进行影印,并按托收编号归卷保管。如在本行办理托收时,原始票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可凭复印件办理托收。
第四节 缮制票据托收委托书
一、根据票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我行缮制一式四联的托收委托书(附件二),第一联为托收委托书,第二、三联为“应收外汇托收款”表外科目收付凭证,第四联为卡片账。
票据托收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有:托收日期、代收行(付款行)名址、托收方式、付款指示、我行参考号、出票人、付款人、票据张数、票据号码、币种及金额、费用条款等。
二、选择托收行和索汇路线
(一)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托收渠道和索汇路线,同一票据也可有多种托收渠道和索汇路线。经办行应选择与总行签有代理托收业务协议的代理行办理托收业务。
(二)在确定索汇路线时,应拉直汇路、减少费用,充分利用我行境外账户行、代理行的有利条件,按货币清算中心及付款地点选择索汇路线。
三、经办行缮制好的票据托收委托书及所附票据须经复核人员复核,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票据托收委托书第一联随票据以安全快捷的方式寄代收行或付款行委托收款,第四联托收行留底存档。
四、票据保管
外币票据是重要有价单证,如当日受理的外币票据不能及时寄送托收行,必须妥善保管,于次日寄送。外币票据的交接必须手续严密、严防遗失。
第五节 收妥付款和退票的处理
一、收妥付款
(一)托收行在收到境外或总行清算中心的贷记报单后,根据业务参考号抽出原业务档案进行核对,批注收妥日期,加盖业务公章。
(二)票据收妥后,根据“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要求,将票款入账或转储或通知收款人。如收款人要求提现,须要求其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在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上签盖原印章,并交回第一联,经托收行核对印章相符后方予办理取款手续。
对于选择立即贷记方式的,至少应要求收款人将收妥款项存足一个月后方能支取。
(三)会计核算手续。
1.向境外发出托收时,托收行应作表外科目登记:
收:应收外汇款项 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