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1997年11月10日)
本操作规程包括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三个部分。我行在办理上述各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和此操作规程办理。
第一章 外币票据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票据托收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本章第一节中所述的票据,代其向国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一节 票据托收的范围和方式
一、我行可接受办理票据托收的票据种类
(一)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及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二)未列入我行公布的外币收兑牌价表的各种外钞;
(三)虽然已列入我行外币收兑牌价表,但无法辨别真伪或残损破旧的外币现钞。
二、托收方式的选择
(一)托收经办行必须根据票据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人的资信及往来状况选择托收方式。根据总行与境外代理行签订的托收协议,各行可选择不同代理行提供的不同托收方式,如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等。
(二)“立即贷记”服务方式仅限于对资信状况较好的企业,以便退票时可随时从委托人账户内扣回票款或以能追回票款为前提条件方可使用。
(三)选择“立即贷记”托收方式的票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指定付款行在美国大陆的美元票据;
2.即期付款;
3.票面下端印有付款银行的磁墨账户及其他有关资料;
4.不附带任何文件或特别指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不能办理“立即贷记”:
1.已遭损坏票据,特别是支票;
2.曾遭退票;
3.票据的影印、复印件;
4.缺乏正确有效背书的票据;
5.没有标注完整的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的票据;
6.有欺诈成分的票据;
7.超过协议中规定的金额;
8.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
9.非美国境内付款的票据;
10.美国财政部支票。
第二节 外币票据的审核登记
一、托收票据的审核
(一)审查票据种类。我行收到客户交来的票据后,应首先审核申请办理托收的票据是否属于上述第一节中所规定的票据种类。
(二)在确定拟办托收票据的种类后,应首先审查票据内容的完整性。完整的票据应包括:票据号码、出票日期、货币符号、金额、收款人、付款银行、出票人签字及收款人背书等内容。
在审查票据时,经办行应主要审核以下几点:
1.票据的期限。如为陈旧票据(STALE DATED)或出票日期为将来某一天的票据(POST DATED),我行不予办理(美国票据法规定出票逾期六个月为“陈旧”票据,不能作为流通票据)。
2.票据上货币符号的完整性。一般票据在金额前面都注明完整的货币符号,但有些票据只标有“$”。如美元票据、加元票据常常都只标有“$”,我行在办理此类托收业务时,应根据其付款地点来确定票据的币别。
3.票据上金额的大小写是否完全一致;限额票据的金额是否超过该票据的最高限额。
4.票据是否经出票人签字。没有出票人签字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我行不予受理。
5.票据是否经收款人背书,背书位置是否正确。
6.票据是否可转让及其背书要求。如果票据已注明“不可转让”字样,则只能由抬头人背书;如果票据上未注明“不可转让”字样,则可经由抬头人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再由受让人作第二背书,并可连续背书转让。
7.票据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出票人在更改处签章,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伪造票据,应予以没收,并及时通知伪造票据上的付款行。
8.票据是否有流通范围的限制。仅限于某国或某地区使用、不得在境外流通的票据,我行不予受理。
9.有无退票历史。对已退过票的票据一般不宜再次办理托收,如确有必要再次办理,应当作一笔新的托收业务处理,并且只能办理收妥入账。
二、审核票据托收申请书(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