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为了尽快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各地在上报辖区内市、县发证机关名称的同时,请将首次印刷各类房屋权属证书的册数报我部房一产业司,以便通知北京印钞厂做好造纸准备。
  四、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个别的市、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启用的,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可延期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直辖市不能按时启用的须经我部房地产业司批准)。登记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持有的旧权属证书应在二○○○年年底前有步骤地全部更换完毕。
  五、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见附件)认真填写,各地不具有解释和更改权利,解释权归建设部。
  更换房屋权属证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产权单位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支持,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地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房地产行政机构,要把这次换证工作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搞好宣传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的房屋产权意识。各级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把这一工作与整顿产权管理秩序,开展验证工作结合起来,并与提高产权档案、测绘等工作水平,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业务建设,开展优质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好这次换发产权证等工作。各地在换证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业司。

                             1997年7月17日

  附件:

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二)编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或名称。
  (三)发证机关(盖章):套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尚未设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暂套印人民政府印章。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核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