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分局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将本通知中有关问题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并要求其将有关内容公告张贴于银行营业大厅。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1996年10月3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分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各分局应于1996年10月5日前将9月30日账户区分情况和已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6月30日的开户数及账户余额的准确数据重新电传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为未申报与区分账户的企业办理调剂外汇业务。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要严格执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1997年9月24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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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申报与区分账户 │ 睡眠户 │ │
│ 企业名称 ├──────┬──────┼─────┬─────┤ 空户 │
│ │ 账户数 │ 余额 │ 账户数 │ 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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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填表单位(盖章)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