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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各分局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将本通知中有关问题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并要求其将有关内容公告张贴于银行营业大厅。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1996年10月3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分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各分局应于1996年10月5日前将9月30日账户区分情况和已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6月30日的开户数及账户余额的准确数据重新电传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为未申报与区分账户的企业办理调剂外汇业务。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要严格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1997年9月24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未申报与区分账户  │   睡眠户     │    │
│ 企业名称 ├──────┬──────┼─────┬─────┤ 空户 │
│      │ 账户数  │  余额  │ 账户数 │ 余额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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