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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工商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
新闻出版署工商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 1997年8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放手影视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现就广告媒介单位公益广告宣传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媒介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和版位。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电视媒介在19:00--21:00时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四、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五、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发布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具体数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统一规划。
  六、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不得发布。
  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七、对于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标注企业产品名称和商标标识,不得涉及与该企业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内容。
  八、电视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显示时间不应超过5秒,标注面积不超过电视广告画面的1/5。报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超过报刊、户外广告版面的1/10。
  九、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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