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车路单的使用与填写:
1.每一次运输过程使用一份行车路单。
2.国有、集体专业运输企业可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由专人负责保管与填开,实行交旧领新。
3.其它企业或部门以及个体车辆到客、货起运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
4.“三定”客运车辆临时加班,对外临时包车,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填写“营业性客运统一行车路单”,并在“备注”栏分别填注“临时加班”或“客运包车”字样。
5.非营业性客、货车辆使用非营业性客、货行车路单(一式两联),由车主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填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保留存根联。
6.非营业性货运行车路单可由单位自行填写,但须向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领购,每次领购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四、道路运货物运单
(一)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法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二)道路货物运单的种类。道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1.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使用甲种运单。
2.集装箱汽车运输使用乙种运单。
3.零担货物运输使用丙种运单。
(三)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单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刷、分发和管理。
2.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单的发放和管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单的发放、领用和审核工作。
4.危险货物运输在甲种运单的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五、汽车客票
(一)汽车客票是旅客乘车的合同凭证、付费收据。
(二)汽车客票按不同的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票、旅游客票、出租客票和包车票。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批准大型汽车运输企业自行印制客票,并发放给所属的汽车客运站和运输车辆。
六、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的发放程序
(一)请领。地级以下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者的申请。
(二)验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查验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和规费缴讫手续是否齐全,旧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填写是否规范。
(三)发放。经查验手续齐全后,发放新的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
七、票据的印领与保管程序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道路运输业票据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印刷票据。
(二)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辖区道路运输业票据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指定的印刷厂领取票据,同时填写票据领用单一式三份。
(三)票据入库应点清件数、票类,验收质量并记入台账。
(四)票据应按种类编号顺序整齐存放,并有防盗、防火、防霉变等安全设施。
八、票据管理程序
(一)票据发放实行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总库,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分库,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库房的内三级管理制。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票据领用单和辖区经营者的票据购领卡发放票据。
(二)经批准新开业的经营者,申领票据须交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维修技术合格证)。道路运输证、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个体、联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证件,发给票据领购卡后方可领取票据。
(三)票据发放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凭票据购领卡、缴纳税费凭证及交回原使用票据的存根后,发出票据。
(四)票管员在按种类和票号顺序发出票据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分户账的管理工作。
九、票据的回收与核销程序
(一)票据回收时,票管员应对票据的存根、张页、作废票据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在票据购领卡交旧起止号栏填写回收记录并签字。
(二)领用单位因被盗、遗失等原因丢失票据,须持证明材料和报载作废声明,向原发放单位申报,经确认后,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回收核销台账上应有记载,并要在回收的旧票据封面上写明结果。
十、票据销毁程序
(一)销毁保存期已满的票据,应填写票证销毁明细表,经单位领导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地点销毁。
(二)对填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票据,应请示主管领导后方可核销。
(三)销毁作废票据应填写作废票据登记表,由票管员签章,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票据销毁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票人监销人应在销毁票据终了时在明细表上签字。
第十二章 运政稽查工作规范
一、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
(一)检查站设置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道路运输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设站申请,逐级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流动巡查,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二)检查站管理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检查站工作制度、职责和管理措施。
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制发全省的“道路运输车辆稽查登记册”、“道路运输户稽查登记册”、“稽查月报表”等台账、报表和站牌。
3.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和必要的图表。
4.检查站应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
5.检查站的调整和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6.流动巡查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稽查人员资格、上岗培训及证件
(一)稽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全省稽查人员的资格标准。稽查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检查站所在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选派并填报《道路运政管理稽查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逐级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
(二)稽查人员上岗培训。稽查人员上岗前,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国家法律、道路运输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以及必要的姿势训练。
(三)稽查证件。稽查人员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办理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稽查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道路运政管理稽查人员审批表》、培训成绩单、稽查人员年度考核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稽查工作规范
(一)建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标准,公开稽查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举报等社会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的查核和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和来信来访者。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徇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对严重违纪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抽调乡镇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人员参加联合稽查的除外)。
(五)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稽查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检查,使用文明用语,并严格按部规定的执法程序办事,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或代其它部门检查。
(六)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做好稽查资料、报表、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每月5日前向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稽查月报表。
四、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职工。
(二)对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流动巡查必须有2个以上稽查人员且经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三)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前应按规定整齐着装,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做好稽查工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