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路运输证年审程序
1.公告年审事项。道路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具体时间和要求,对车辆台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审验,台数较少的单位或个体、联户,可按行政划分乡或片区集中审验。
2.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注意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年审表》,并签注意见。
3.交验相关证件。审验人员审验时应收回《道路运输证审验表》,并检查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单位车辆除外)、客货运线路标志牌。
4.进行现场记录。道路运输证审验中,审验人员应对经营者交验的证据和其它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填写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现场记录表》。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其补办或限期改正。
5.签署审验结果。对审验合格者,审验人员应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和审验日期。审验期过后未予审验和审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
(六)道路运输证补办程序
1.提出申请。道路运输证遗失或毁坏,由持证人口头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补办申请,领取并填写好《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说明遗失或毁坏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证明人。
2.补办登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凭《道路运输业证照补办申请表》进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登记。补办情况应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发放台账“补办或异动记录”。
3.签发待理。道路运输证挂失期间,为不影响运输生产,保证经营者合法经营,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新证副页《待理证》,留下主证,准予继续营运,并在副页中注明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声明作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登报介绍信交给经营者到地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5.领发主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证员凭登载声明的报纸、道路运输证补办申请表和副页《待理证》,将与道路运输证中的营运证副页号码相符的营运证主证,交给经营者。补发新证时,必须在“核发机关”栏内注明“补发”字样,将作废声明剪贴在补办申请表上归档,并收取规定的补办手续费。
6.补办终止。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一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七)临时营运证发放程序。
临时营运证的发放对象是指本辖区内临时(三个月以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体及联户的车辆(含拖拉机)。
临时营运证发放的程序及使用管理与营运证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应在营运证“备注”栏内注明时限并加盖“临时”戳记。发放临时营运证,应记入临时营运证台账。
四、编制道路运输证件用量计划
(一)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11月前组织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报《下年度道路运输证件用量计划》。
(二)计划汇总编定后,应及时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计划。
五、道路运输证件请领印刷
(一)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证件,填写证件请领单,并按计划请领入库。
(二)道路运输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印刷。印刷好的证件入库时,凭承印厂填写的《道路运输证件印刷交货验收单》一式两联,一联经保管员签字作为厂家交货凭证。另一联则由保管员、管理员及负责人签字连同印刷厂收款发票并用作为入库记账凭证。
(三)凡证件入库,保管员均应按请领单或交货验收单认真清点核对,包括种类、数量、颜色、首字拼音、编号等,无误签字后正式入库。
六、道路运输证件保管、发放、使用监督
(一)保管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证件保管账,按证件的种类立户。
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设发放证件流水卡,按领用单位立户。
(二)发放
1.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凭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道路运输证件领用单》并参照各期用量计划发放。
2.双方交付时应认真核对。
(三)使用监督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妥、使用不正确等问题的应采取措施更正。
七、道路运输证件回收、收缴与销毁
(一)回收和收缴
1.对剩余或因故停止使用的证件,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返库(回收)。回收凭交回单位填写的《道路运输证件回交清单》双方清点验收生效。
2.在回收、回缴中发现与原领用数量有差错时要追查原因,由领用方出具足以证明的凭据方可平账。
(二)销毁
失效、作废证件销毁时,填写《作废道路运输证件销毁明细表》。经保管员、总库负责人签字报上级领导批准,再由销毁人、监销人以据对物,无误后销毁。被销毁物彻底毁掉后,再在明细表上签字。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工作规范
一、票据的种类
道路运输票据有:汽车维修合同、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单、客票等。
二、汽车维修合同
(一)汽车维修合同的作用
汽车维修合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处理汽车维修质量、价格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合同的适用范围
汽车维修合同适用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承修方在承接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作业及维修费用预计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时,必须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三)汽车维修合同管理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2.汽车维修合同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汽车维修合同文本由省统一印刷。
(四)汽车维修合同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单位(个人)的全称。
2.“签定时间”栏填写托修方与承修方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时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
3.“合同编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两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六位数为自然序号。
4.“承修方”栏填写汽车维修企业的全称和企业类别。
5.“签定地点”栏填写承、托修双方实际签订合同文本的地点。
6.“车种”栏按货车(重、中、轻)、客车(大、中、轻、微)填写。
7.“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桑塔纳2000”等。
8.“牌照号”栏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9.“底盘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10.“发动机编号”栏按汽、柴油及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11.“送修日期、方式、地点”栏填写送修车辆时间、车辆独立行驶或拖拉进厂及托修车辆的交接地。
12.“接车日期、方式、地点”栏填写承修方承诺并经托修方同意的时间、方式、交接地。
13.“维修类别及项目”栏填写托修方报修项目及附加修理项目。
14.“预计维修费总金额”栏填写承修方初步估算的维修费(包括维修工时费、材料及材料附加费等)总金额。
15.“工时费”栏填写工时单价。
16.“材料提供方式”栏按“托修方自带配件”、“承修方提供需要更换的配件”等填写。
17.“质量保证期”用大写填写质量保证的天数和行驶里程数。
18.“验收标准及方式”栏填写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双方认同的内容、项目及使用设备等。
19.“结算方式”栏在双方认同的一栏中打勾。
20.“结算期限”栏用大写填写双方认同的结算时限。
21.“违约责任及金额”栏填写双方认同的各自责任和应承担的金额数。
2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栏在双方认同的一栏中打勾。
23.“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栏填写双方未尽事宜。
24.“托修方单位名称(章)”栏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填写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5.“单位地址”栏填写单位或个人所在地详细地址。
26.“法人代表”栏填写承修方或托修方法人代表的姓名。
27.“代表人”栏填写承修方或托修方法人代表指定的代表人姓名。
28.“承修方单位名称(章)”栏盖承修方单位的印章。
三、行车路单(营业性货物运输除外,下同)
(一)行车路单是道路运输车辆的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进行运输统计的依据。行车路单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凡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均须使用统一行车路单。
(二)行车路单的发放、回收机构。行车路单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