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2.教员准教证发放程序。
  2.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驾驶员培训教员的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员申请表。
  2.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教员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教员准教证。
  3.教员准教证填写。
  3.1证号以地(市)为单位,用四位数表示,从0001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地区编号。
  3.2准教证范围的填写,理论教员填写“理论”,驾驶操作教员填写“驾驶操作()”,括号内填写准教车种。
  4.学员证管理。学员证是学员的学籍证明,是参加培训的合法证件。
  5.学员证填写规范。
  5.1证号以县级以上单位进行统一编号,用五位数表示,从00001开始,在自然数前面冠行政区编号。
  5.2培训车型以公安部门规定的车型代码填写,例如大型客车,填写“A”。
  5.3学员证由培训学校(班)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填写。
  5.4学员结业考试合格后,凭学员证领取结业证。
  6.结业证书管理。
  6.1学员结业证书是学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是向公安部门报考的合法凭证。
  6.2结业证书分三种:职业、非职业和增驾结业证书。三种都分正本和副本。
  7.结业证书发放程序。
  7.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填写结业证书。
  7.2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复核学员考试成绩,成绩合格的,在其结业证书上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钢印。
  8.教练车证、标志牌管理。教练车证、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9.教练车证、标志牌发放程序。
  9.1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请,在收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9.2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接到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意见的次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教练车证、标志牌。
  9.3教练车证、标志牌的使用。教练车证一车一证。教练车标志牌一车两块,前后各悬挂一块。
  9.4教练车证、标志牌遗失的,由核发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补发。
  四、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
  (一)辖区内凡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从业人员,均应在从业前或从业后分别按不同经营范围和项目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办理相应的业务或技术合格证。
  (二)从业人员上岗证主要有营业性运输驾驶员准驾证、汽修技工上岗证、汽修检验员上岗证、乘务员上岗证、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证、搬运装卸上岗证等。
  (三)上岗证发放程序。
  1.岗位(前)培训。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受培训单位及人员分期分批进行相应的知识、技能、道路运输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项培训。
  2.专业考试。经培训后,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分不同专业进行知识和技能等项考试。
  3.审核发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地级或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第八章 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各级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运政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协议、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规定。
  二、出入境汽车客货运输管理: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线路及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运输线路管理
  1.口岸所在地(市、州)出入境运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上述线路的调研和参与方案的制定工作。
  2.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负责中外对应口岸间出入境汽车运输线路的审核和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申报工作。
  3.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负责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运输线路的初审工作。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管理
  1.监督检查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车辆是否按规定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配有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客运车辆还应携带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2.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可随车同行,托运的行包可另行派车装运。
  3.对定期旅客、行包运输实行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管理。
  4.对不定期旅客、行包运输,根据双边政府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管理。
  (三)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管理
  1.监督检查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车辆是否按规定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配有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货运车辆还应携带国际汽车货物运单。
  2.出入境运政机构应监督货主或货代单位将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和运输时间提前10天上报,并安排承运工作。
  3.按双边政府间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为从事出入境汽车超限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
  4.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在货主或货代单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由出入境运政机构核发有关营运证件。
  三、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管理: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包括《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货物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证书》、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CM4”等。
  (二)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由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按交通部统一格式印制。
  (三)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发放程序:
  1.出入境运政机构根据企业申领数量、种类,在审核该企业经批准出入境运输车辆数等情况后,汇总上报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
  2.省级出入境运政机构在审核申领地经批准出入境运输车辆数、班次、线路以及上次领用等情况后予以发放。
  3.省、地两级出入境运政机构均须建立各类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领发台帐。
  (四)地级出入境运政机构在发放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填写和使用。
  四、口岸运政机构应对中外从事出入境运输车辆的经营项目、范围、运行线路、时间、运输单证、标志等进行认真检查,维护口岸正常的出入境运输秩序。

第九章 运价管理工作规范

  一、运价的制定和调整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辖区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物价指数和有关价格政策及其它运输方式的价格,会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汽车运价。
  (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注意搜集辖区内若干汽车运输企业或单位连续三年的运输成本、资金占用和职工工资等资料;对个体运输经营者可采取典型或抽样调查的方法,定期搜集运输成本和经营活动资料。对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
  (三)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调整运价时,应分门别类计算出辖区内各项运输作业的平均成本、平均工资、平均资金占用额,并确定出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据此计算运价。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运价进行测算后,编制出运价调整方案,再会同省级物价部门发布执行。
  二、运价监督与检查
  (一)运价监督的内容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全面掌握运输市场运价信息,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来干预运价的暴涨和暴落。
  2.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把运价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运价大检查。
  3.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运价公布、运价检查监督、运价统计报告、奖励与处罚、违纪立案等运价管理制度。
  4.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经常进行价格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5.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越权定价和调价等违章行为。
  (二)运价检查的内容
  1.检查经营者有无越权调价和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费率、自行扩大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幅度、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和比价率等违章行为。
  2.检查经营者有无不执行运价规定,对政府定价擅自提价、压价及滥收费等违章行为。
  3.检查经营者有无未经批准,有意提前或推后执行政府制定或调整的运价等违章行为。
  4.检查经营者在客、货运输中采取多计和少计计费里程、变更重量等变相提价、降价的违章行为。
  5.检查经营者是否有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违章行为。
  6.查处各种利用货源刹价或搞价外加价、价内减价、居间盘剥。
  (三)运价检查的方法
  1.制定检查方案,组成检查小组,确定检查单位比例,安排检查步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