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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4.县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二)客运营运标志牌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发放前应认真审查线路审定表、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上所列经营区域、线路等,包车要查验有关签批意见。
  2.在出库单上填写标志牌的种类、编号,并加盖印鉴。
  3.发出包车标志牌时应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
  4.收取工本费。
  5.登记入账。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416739.1~16739.3-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格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计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第六章 搬运装卸管理工作规范

  一、划定经营者作业区域和作业范围。
  二、坚持年度审验制度,审查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制止违法、非法经营。
  三、根据市场需求,对进入搬运装卸市场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宏观调控、计划管理、合格调配。
  四、组织监督安全文明生产,杜绝野蛮装卸,提倡优质服务,保证作业质量。
  五、对搬运装卸机具设备、车辆实行注册,建立定期检验制度,强化维修保养,推广先进装卸设备,提高装卸机械化程度。
  六、监督企业执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的搬运装卸规定,保证作业安全。
  七、推广承托双方签订搬运装卸合同,监督合同执行,调解合同纠纷。
  八、为出入境汽车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人,应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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