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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三)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组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其它证件。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宣传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和摩托车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严禁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严禁自卸车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国家规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五)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进行审批,并监督其按要求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要求合格的,在技术合格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建立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五、大型物件运输管理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宣传并督促大型物件托运人,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时,只能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运输企业承运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大型物件,不准受理经营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承运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承运企业按规定悬挂标志旗和装设标志灯。
  六、禁、限运货物运输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禁、限运物资目录(数量、规格、种类等)通告。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限运物资除有明确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准运证件外,统一运输审批手续和对查处禁、限运物资的检后处理工作。
  (三)道路运政管理要监督承运人按批准核定的线路、起讫点承运货物。
  七、货车营运标志牌管理
  货车营运标志牌的种类有:国际和国内集装箱运输标志牌、零担货运线路牌、定线货物运输标志牌、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牌、货运出租车标志灯等。
  (一)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范围: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
  (二)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发放前应认真审核《道路货物运输营运标志牌申领表》,查验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审批表等。
  2.根据分级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予以核发。
  3.收取工本费。
  4.登记入账。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班车客运管理
  (一)客运班线审批程序
  1.线路申请的受理。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经营者客运班线的申请,发放《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并告知填写要求。
  2.审批办法。
  2.1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规定的职权负责客运班线的审批。
  2.2客运班线的审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
  3.审批权限。
  3.1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县内客运班线的审批。
  3.2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县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3.3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地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3.4交通部负责省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除省际间重点客运班线外,省际间一般客运班线和省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4.审批程序和时限。
  4.1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15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权限内同意开通的,在批复的同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4.2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的2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权限内同意开通的,要在批复的同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授权范围内一方不同意开通的客运班线,另一方可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4.3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4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批权限和授权范围内同意开通的,要在批复的同时报交通部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授权范围内一方不同意开通的,另一方可报交通部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交通部审批。
  4.4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必须在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开通的客运班线予以批复;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
  4.5对穿越数省并需在起讫省之外、途经第三省补充客源的省际客运班线申请,车籍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批或上报交通部前征求该省意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自接到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领取牌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经营者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客运线路牌、客票和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等有关牌证。对经批准的定线班线,经营者在3个月内无故不经营的,视为自行放弃。
  6.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停改班次或变更营运线路的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停、改班次或变更线路手续。停运或变更经营线路的,收回各种证照。
  (二)客运线路日常管理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省际、地际、县际间客运班线需临时停线、改线、缩短及增减班次一个月以内的,必须在自接到《客运线路班次变动申请表》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2.一次性加班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有效期为当次班车往返所需时间。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班车客运运行班次、班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客运班线管理档案,及时将班线变化、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册,掌握班线的变化和班车运行情况。
  二、包车客运管理
  (一)在审批包车客运时,须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所开行线路的条件。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根据由客流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包车票或包车预约书发放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内包车客运,并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际包车客运,并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五)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但包车客运应本着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经营者包车完毕后要及时收缴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出租客运管理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对出租车核发统一的标志。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出租车装置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标准的计价器,并监督经营者在车内张贴收费标准、计费办法。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载、宰客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要按规定严厉查处。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和有关票据、牌证。
  四、旅游客运管理
  (一)定班、定线的旅游客运按班车客运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定班、定线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其经营区域。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取得经营资格的,发放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安排旅游客车在固定的地点发车。
  五、客运营运标志牌管理
  (一)标志牌核发的管理权限
  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分为省际、地际、县际和县内4种,由各省按交通部格式制作。
  1.省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交通部授权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2.地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3.县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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