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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2.经营权的变更。
  2.1经营者之间转让或买卖车辆、设备的,出让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持转让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车辆异动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程序办理。
  2.2经营者向非经营者转让或出卖车辆、设备的,后者欲参与经营的,出卖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停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按开业程序办理。
  2.3个人租赁或承包及因财产纠纷抵押等,发生产权和经营权的变更,由租赁或承包者持租赁或承包抵押协议书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经营者的变更,应认真审查,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确定税费缴纳方式和管理办法。但此项内容不包括公有制汽车运输企业内部的承包。
  (二)营运车辆的异动变更
  1.营业车辆的增加
  1.1对已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需要增加车辆的,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填报的《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进行审批。
  1.2购买外籍营运车辆的,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填报《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办理车辆转籍异动手续。
  1.3经营者购置本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由购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转户手续,并要求购置者提供乡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
  1.4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开业程序办理。
  1.5外籍车驻本区域营运3个月以上的,由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经营者应提交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介绍信。审批同意的,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2.营运车辆的减少
  经营者出卖、调出、报废和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等,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要求经营者填报《减少营运车辆申请表》,交回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个体经营户还须交回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后,分别情况按转户、停业或歇业程序办理,转至外籍营运车辆还须开具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转出营运档案,并同时注销营运车辆记录。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因故需变更其经营范围的,由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受理,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分别按同类变更和异类变更办理。
  1.客、货运输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如普通货运转为危险品运输、出租旅游转为班线客运等),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变更表》,经审批同意的,换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属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开业程序办理,属缩小经营范围的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经审核同意的,换发有关经营证件,必要时向社会通告。
  3.经营范围的异类变更。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分别按开、歇业程序办理。
  七、开、歇、停业管理的后续工作
  (一)开、歇、停业管理是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源头,必须做好后续工作,为加强源泉管理打好基础。
  (二)负责开、歇、停业登记、发证工作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和卡片,以便检索。
  (三)对已开业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建立分户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开业时提交的各项书面资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业主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车辆、设备异动记录,经营范围变更记录,规费缴纳记录和年度审验记录等。
  (四)经办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对企业或经营业户、从业人数、车辆数、规费缴纳等,按月进行分类统计,提供领导和相关科室参阅。
  八、年度审验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进行年度审验。
  1.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时间组织审验;因故不能如期审验的车辆,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证明。
  2.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的时间,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年度审验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公布年度审验的具体安排和分发年度审验表。对营运车辆较多的客、货运输企业,可以上门审验,其他的可分层组织集中审验。
  (三)年度审验时应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收回年度审验表、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中道路运输证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代理证,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四)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经营资质的评审。
  2.经营行为的评审。
  3.税费缴纳的情况。
  (五)年度审验结果应记录在“年度审验表”,并存入分户档案中。
  (六)除国家税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目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利用年度审验搭车收费。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货源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大宗货物和重点物资运输管理的范围,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拟定管理办法、措施,实施有效管理。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纳入指令性货源范围进行管理,统一调配和安排。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国家重点企业、疏港疏站、大型库场、重点工程、外贸等单位的集散物资和能源、粮食、化工产品、危险品及由本地起运的跨省、市物资纳入指导性计划货源范围管理,推广合同运输。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做好货源调查,掌握货源的流量、流向、流时等信息,指导合理运输。
  二、集装箱运输管理
  (一)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可装箱货源的管理,应根据可装箱货的品类,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方案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协调汽车运输企业与集装箱货运站之间的关系,协助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进行运输工具的组织和计划任务的合理分配。
  (三)协调两种运输工具以上或两程以上集装箱联运工作,实行一票直达,减少中转环节,促进集装箱货运发展。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甩挂运输。
  三、零担货物运输管理
  (一)零担货物运输线路的审批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填报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表》。
  县内班线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15日内予以答复;地(市)内班线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20日内予以答复;省内班线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30日内予以答复;省际班线由起讫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并报部备案,30日内予以答复;国际班线由部审批。
  2.地(市)班线需经始发与终到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应先完备手续再上报。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属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班线申请表,应及时签注意见上报。
  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审批同意的班线申请表,在答复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时,同时抄送相关的同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报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省际班线需要途经省卸货和配载的,须征得途经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同意。
  (二)对审批同意开行的零担班线,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发放零担货运线路牌。
  (三)零担货运站点的设立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依托中心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设立的零担货运站,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零担货运班线和站场的开辟和设置,应遵循运输发展规划,做好协调,促进发展。
  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家法令、军用或国际联运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担任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数核发危险品标志牌、灯和防静电胶带,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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