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按季署名上报货币政策在当地执行中的情况、按季署名上报金融监督工作报告、按季署名上报所管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质量变化情况等要求的执行情况。
14、是否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班子是否团结,行风行貌的状况和干部职工的凝聚力,“三防一保”工作是否抓的扎实有效,干部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素质提高及后备干部队伍培养的情况,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情况以及出现严重问题的记录。
15、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领导干部人选的程序和方法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规定,对各省级分行党组所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向行长或分管副行长提出考察请示;
2、由两位以上党员干部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3、考察组与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进行沟通;
4、通过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推荐或填写干部考察表等方式进行考察;考察的范围和对象为:
①被考察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②被考察人所在单位各部门的领导成员;
③考察一把手人选时,要注意听取同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主要领导人的意见;
④其他需要了解情况的人员。
5、查阅有关领导干部人选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档案、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年度考核登记表;
6、约请稽核、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查处证实;
7、到相关司局了解被考察人的情况,注意通过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机会,尽可能全面准确搜集被考察人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8、对考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归纳,并向所在省、市党委组织部或相关工委通报考察情况;
9、同被考察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10、人事司司长办公会研究;
11、向分管行长和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考察情况,请示上党组会研究。
(二)考核领导班子的程序和方法
1、请示考察;
2、由两名以上党员干部组成考察组,必要时,要邀请纪检监察、稽核以及相关司局有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
3、考察组与被考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进行沟通;
4、参加分行党组民主生活会或年终领导成员述职会;
每年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的一个月内,各单位要向总行上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经总行审核后组织实施。各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是进行领导班子考察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