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
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党[1997]39号)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组,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党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领导班子建设和金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7年9月25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逐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
干部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金融管理人才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依据。
考核工作结合实际需要,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科学有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对系统干部所考核的对象主要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选;副省级城市分行的一把手及其后备人选。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思想品质、政策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指干部的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组织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等。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态度、出勤状况和开展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指工作效率、工作数量和质量、执行政策和上级要求的情况、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
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