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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上述职务的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3.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4.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县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作为年轻干部晋升为省级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7.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对少数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款2至5项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必须经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个人述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晋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正职人选,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组织对晋升对象实施考察。晋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正职人选,一般由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研究确定拟提人选,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拟提人选。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拟提人选时,同时将讨论记录、决议、考察材料、群众推荐和测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实施考察。
  (五)晋升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副职及其他相应职务的,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按本条(四)款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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